曼安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曼張借50萬元,同意了它將在2021年4月15日償還。安某讓朋友曹某幫忙擔保,并承諾“簽個字就行了”,曹某無需承擔責任。曹某出于禮貌,出具了承諾書,承諾為安某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。此后,安某未能按期償還貸款。張氏上告朝廷,要求安氏和曹氏償還。曹某表示,這是因為出現了承諾書,但沒有簽訂擔保合同,沒有責任。趙的辯護是否合理?
解析
北京德恒(福州)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吳子偉:根據《民法典》的相關規定,曹與張某雖然沒有簽訂擔保合同,但曹向張某出具了書面承諾書,張某接受并沒有提出異議,擔保合同成立,曹需承擔擔保責任。
法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685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,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。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擔保,債權人無異議接受的,保證合同成立。(記者葉志勤)